《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个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注射死刑的实施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8年开始,注射死刑逐渐取代枪决成为主要的执行方式,但枪决并未完全消失。
对于死刑的执行时间,我国的法律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命令后,必须在七日之内执行。若超过这一时限而未执行则执行令作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发布执行令。因此死刑案件的核准与执行,都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死刑执行之前,罪犯有机会与其近亲属和亲友见面。在执行前的三天内,法院会通知同级的检察院派遣人员到场监督。在执行死刑之前,负责执行的法官需要对罪犯进行身份验证,并询问他们是否有遗言。
死刑的执行地点通常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可以选择枪决或注射的方式进行。在执行完毕后应避免公开游街示众或其他有损被执行人尊严的行为。一旦确认罪犯死亡法医会进行验证,记录员会制作笔录然后由执行法院将相关情况和照片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和遗言笔录应交给家属,家属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罪犯的尸体;如果当地有火化条件家属还需要领取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