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的公报案例,具有参考指导性!在法律界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公报案例主要用于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一次,银行将储户告上法庭后,最终一胜一败!这不是打了个平手,先胜后败,是银行败诉了。
案情回顾:
多年前的一天,杨某夫妻因为急需用钱,拿着持存折和储蓄卡来到银行,并提出取21000元现金的要求。
杨某夫妻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这两万多块钱是他们多年劳动积攒所得,又分多次存到案涉银行。
事发这天,清晨的阳光穿透薄雾,洒在大地上,杨某夫妻拿着存折和储蓄卡,早早地在银行里等着。
排到杨某夫妻的号后,杨某按照柜员的要求,填好了取款单子,然后从窗口把存折和单子给了柜员,赔着笑脸。
杨某提出要取款21000元后,又提出了一个要求,其中的10000元,要50元的面额,另外11000元,要100元的面额。
柜员没有问杨某要做什么,只是点点头,然后面无表情地清点钞票,并在清点完成后,给了杨某4把钱,和10张100元面额。
案情继续发展:
杨某看着柜员用验钞机清点钞票,又看着柜员把钱递给他,所以他接过钱后,很放心,没有数就直接放到事先准备的包里。
而后,杨某和妻子一起回家,哪曾想,刚到家没多久,银行就打来电话,说他们给钱的时候,多给了1万元,要杨某赶紧送回来。
电话中,杨某表示银行没有多给,柜员只拿给他了21000元,而且银行柜台上的标识显示,离柜概不负责,说完杨某便挂掉了电话。
银行不死心,多次找到杨某,要杨某把1万元退还给他们,但杨某坚持说,他只拿了2.1万元,银行根本没有给他3.1万元,是银行自己搞错了。
银行见杨某死不松口,觉得继续磨下去没有意义,便委托律师,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偿还银行多给的1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民事诉讼,银行要求杨某偿还的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官司能不能打赢,关键看能提供什么证据。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当日的有关账目。
2.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
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初查报告、询问杨某的笔录和情况说明。
4.杨某的取款凭证及取款过程的录像带。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是否可以证明银行的主张?如果不能,负有举证责任的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我们先来看看,银行要举证证明什么?
银行认为杨某多拿了1万元,杨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大家可能无法理解什么是构成要件,但大家可以将本案简单的理解成,银行要证明柜员给杨某的钱是3.1万元,而不是2.1万元。
银行提交的4份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给了3.1万元的事实呢?
注意,法律规定又来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事案件,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规则,既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事实存在,不用达到100%的程度!
银行提交的证据1,当日的有关账目:
这是银行单方面制作,先不说有没有证明力,即便有证明力,也只能证明当天少了1万块钱,并不能证明这钱被杨某拿走。
证据2,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
这并不能说明什么,任何自然人、法人遇到困难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证据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初查报告、询问杨某的笔录和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对杨某进行询问时,杨某并未承认多拿了1万块钱,所以该组证据也无法证明银行多给了杨某1万元。
现在只剩下证据4了,杨某的取款凭证及取款过程的录像带:
杨某的取款凭证显示,杨某当天取款合计2.1万元。
取款过程的录像带显示,柜员清点完成后,递给了杨某4把钱,和10张100元面额。
现在的问题,4把钱一共是多少?是不是银行说的100张一把?
银行认为,一把钱是100张,其中两把50元,两把100元,加起来一共3万元。
银行提供了《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凡收入的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银行以该出纳制度,说明银行每把纸币为100张。
杨某不认可,银行提的主张,怎么能认?认了可能会输官司的。
杨某提出,《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
杨某表示,银行虽然有制度规范柜员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遵守!银行不能以此证明一把钱就是一百张!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银行的主张,判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是以“把”数为计量单位,银行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
二审法院认为,监控录像虽然可以看到,柜员把4把封好的现金,交给了杨某,却不能确切地证实所支付现金每把都是100张!
最终,二审法院以银行证据不充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至此,杨某获得了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