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1、控诉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
控诉证据又称有罪证据,辩护证据的对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是控诉被告人有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在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在对被告人提起有罪控诉时,须依法收集、提出控诉证据。必要时,审判机关也应主动收集。
2、辩护证据又称无罪证据、防御证据,控诉证据的对称。能够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免罪责的证据。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和法院制作无罪判决或减免刑罚的依据。在中国,不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辩护证据,而且,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主观片面、偏听偏信,《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大家应该知道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缘无故去控诉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有罪,在控诉之前必定先要收集能够被定罪的证据才行,同样的道理,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时候总不能全部都是空口无凭的,控辩双方所收集的证据都必须要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才能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