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裁定。现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和学习。
一、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书写,其中要列明诉讼费的承担(故对于起诉状中,可以不将诉讼费承担单列为一项诉讼请求)、上诉期限及上诉法院。
二、一审裁定书
裁定的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上述1、2、3项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裁定的生效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仅限于婚姻关系有效、无效判决),不能上诉的裁定。
3、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生效裁判文书的查阅
1、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内容的裁判文书,不能查阅。另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涉及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案件、调解结案及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亦不能公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