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包括四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个分类的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图:特殊食品四大类
四种特殊食品中,除了特殊膳食不需要注册和备案以外,其他三类如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配食品均需要注册或者备案(保健食品双轨制)。
表:特殊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号格式
01
特膳膳食无需备案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运动营养、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均属于特殊膳食食品,这类食品实行特殊审查,但是不需要注册和备案。
图:特殊膳食食品分类明细
02
国家标准
特殊食品通用标准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
GB/Z 21922-2008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图:预包装特殊食品的标签标准
03
特殊食品4大分类简介
(一)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从2016年7月1后实行双轨制,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包括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1岁以下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部分产品相当于药字号的肠内营养制剂。
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应经过科学证实。
分为三类:
1.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适合糖尿病人得低GI配方。
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注册号:国食注字TY+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较大婴儿是指6~ 12 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注册号: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四)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简称特膳)是一类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特膳食品产品没有注册要求。
该类产品具有两大特点:
1、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
2、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