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区别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加以保护的措施。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诉讼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各种措施收集、调取证据,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既是保障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补充手段,也是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必要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案件事实得以澄清,保证法院在证据中充分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后。2002年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七条,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法院,这和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不同,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法院可以实施证据保全。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和财产保全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保全措施。
证据灭失是指证据不复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证人因年迈或者病痛可能去世的,对其证言进行保全。二是案件涉及某些鲜活或者容易变质的食品或者其他物品。对这些物品进行保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实质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失去时机将会导致的状态发生改变,或者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取得的,如证人即将长期居留国外,或者对污染的水质必须马上取样的。
法院保全证据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证据保全包括依申请的证据保全和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两种。一依申请的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虽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诉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