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迫切想离婚,最长能拖多久?
《民法典》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必须准予离婚的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婚罪
大致情形是:
1、法定婚+法定婚;
2、法定婚+事实婚;
3、事实婚+法定婚;
4、事实婚+事实婚。
注意:“姘头”关系:是指双方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则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离婚案件流程
①确定是否属于可以起诉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的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确定受诉法院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5、以下情况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
③立案
1、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般会先诉前调节,调解不成功的。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予以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若裁定不予立案,原告不服,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2、案件受理后,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后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给原告。
④一审不服,提起二审的时效
若原告对判决不予离婚不服的,原则上是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