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时,具体标准是什么?有人说没有明确规定,其实这样说的人是大错特错,我们从国家法律法规捋一条线出来,就知道标准是什么了:
一、《宪法》45条: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1982年12月4日施行~2018年3月11日修订施行)。
《宪法》明确(主体责任)由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二、《国防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1997年3月14日施行~2021年1月1日修订施行)。
《国防法》明确:(标准)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平均生活水平应该由社平工资来决定吧)。
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2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35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了(保障措施方法):对无其他收入来源,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目的,就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对残疾军人的抚恤优待,从法律法规到政策文件,都有明确条款和内容,这样一捊,一条大线就出来了:
《宪法》明确保障主体责任,《国防法》明确保障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保障措施和方法,最终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牢骚和抱怨是正确答案的障碍物,心里有光,万物皆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