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的逻辑自洽与内在矛盾
虽然有的公检法人员不喜欢刑辩律师,律师就是来找麻烦的,有时候还会打听律师费,跟当事人说没必要请律师,但辩护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诉讼活动参与人员。当事人可以自我辩护,也可委托律师帮助辩护。刑事诉讼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活动,同样,有效辩护也离不开专业的辩护。
实践中存在不少这样的事情:有的律师见证下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果法院判了无罪;有的律师不断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新介入的律师却进行无罪辩护,获得法院采纳,或者实际刑期少于原有的量刑建议;还有的律师判断结果肯定会定罪,但也要进行无罪辩护,同时还提出量刑建议,这种方式也有法律依据,当事人被判了缓刑,而其他有利情节更多而只做罪轻辩护的被告人却被判实刑。
不可否认,有时候当事人及其家属觉得辩护意见很有道理,但刑事判决书一出来,还是载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有很多,辩护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辩护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结果,至少能够提供专业辩护,影响案件决策者。
有的当事人很渴望无罪辩护,即使实际上犯罪了,仍然不认罪,这是其权利,可能一心想逃避责任,也可能确实在内心里认为自己无罪,一听到律师打包票能实现无罪辩护,还要找关系,觉得很高兴。但律师从来没说怎么做无罪辩护,从何处作为出发,从哪些方面突破,而是试图通过找关系把黑的搞成白的。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辩护,反而涉嫌违法违规。
有的辩护意见显得很有底气,直接用法律的合法性来辩护。比如,有无伤害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有无伤害行为的证据是存疑的,当事人也强调自己没有伤害。辩护意见直接说这是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却会直接导致承认伤害行为的事实存在。相较于证据存疑,认定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伤害行为存疑,若能遵守疑罪从无,那就是无罪了,不用论证正当防卫。
有的辩护意见喜欢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这样似乎就能实现自己无罪。比如,一个因拆迁补偿引起的诈骗案,被告人说合同是村委会安排写的,政府人员也知情。辩护意见认为该诈骗由村委会来实施,被告人只是服从安排签字,无罪,该由村委会承担责任。这也是直接承认诈骗事实存在。一旦认可诈骗事实,那总得有人要背锅。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被告人是签字方,又是受益人,还不是责任人吗?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村委会、政府都知情,那就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有的辩护意见本身存在冲突。比如,私自变更股权工商登记,公司财产还是在公司上,辩护意见一开始说公司财产没有受到侵犯,被告人无罪,退一步接着说,被告人没有把公司财产变更到自己名下,是犯罪中止,再退一步最后说,公司财产不能变更为被告人名下,是犯罪未遂。一旦犯罪,那只有一种形态,要么既遂,要么中止,要么未遂,三者不可能同时存在。一退再退,就退到犯罪事实存在那里去了,中止、未遂又没得到具体论证,那最后只能是既遂。
还有的辩护意见被一审判决否定后,要看看一审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确实已经被很明显的事实所否认,二审继续重复,那也不会得到支持。那就要另寻出路。例如,被告人是否侵占被害人的股权,进而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没有出资。的确,被害人没有出资,就不享有股权,谈不上被告人侵占被害人的股权。但是,被害人的确拿出了一些凭证证明出资,享有股权。二审再去重复没有出资的意见,很容易被这些证据所否定。更进一步的角度是出资去了哪里,被害人的股权是否值钱。现有证据无法进行会计鉴定和确定被指控侵占股权的价值,还可确定股权价值早不在公司上,那么,“侵占”的股权价值就是0了,不应定罪。
以上只是列举部分例子,说明要完成一次辩护意见,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反复论证,确保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推敲,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以及自己所从事的辩护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