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越来越发挥着特有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既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也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仲裁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仲裁庭具体是怎么产生的呢?
仲裁庭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根据仲裁法和泰安仲裁委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或一位独任仲裁员组成。至于如何适用,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或者根据案件纠纷复杂程度、案件标的额大小等确定。
依据《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组庭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依照本规则其他规定或由本会主任决定。”泰安仲裁委仲裁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庭由三人组成,简易程序的则由一人独任。
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使用简易程序使用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职责权限。仲裁庭由当事人协议约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组成,虽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是不固定的,但仲裁庭的仲裁行为依法独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处理、解决各类纠纷的权力,是审理裁决的主体,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具体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负责程序指导、组织调解、审理裁决等。
仲裁员、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有机整体。仲裁委员会是市政府依法组建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法定机构,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可以审理法律规定的各类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要对仲裁员实行考核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员、仲裁庭进行组织、管理和服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