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及管理
1、中医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标准,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2、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3、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科(室),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5、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6、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7、其他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关于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主要人员管理
医师:《医师法》;
护士:《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士):《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