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对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有所承继,同时也有较大的发展。比如承继了夏商时期的“天讨”“天罚”等神权思想,以固本统治阶级的君权神授之不可侵犯。西周王朝也发展了自己时代的法律制度及思想,如“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成为后汉时期推崇“德主刑辅”思想的直接渊源。西周时期的“礼”“刑”并用,为后世道德与法律互为表里,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论证提供了思想源泉。
一、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周王朝的王也鼓吹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上天,自己是“天选之子”,这其实与夏商时期的当权者并无二致,那么问题在于,摆在周天子眼前的是如何解释:都为天选之子,为何商汤会灭亡,自己取而代之的合理性在哪里。
于是,周王提出了“以德配天”的主张,认为上天是公平的,只有有德之人才会有天命。商汤灭亡是因为纣王失德,而周文王因有德才天命所归。为了进一步论证西周王朝的正当性,提出“明德慎罚”,即道德教化人,推崇德治,以使天下人臣服。同时,在适用刑罚上要审慎、宽缓。
在具体的表现上,要求君臣父子兄弟之间要以“礼”维持秩序,讲究身法地位等级。
亲亲:亲人之间,如父子,兄弟,夫妻等,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即“亲亲”,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亲以父为首”,要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亲亲维护的是“孝”为中心的家族伦理关系。
尊尊:人人根据社会确立的身份等级,各行其是。君臣、上下、贵贱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以君为首”,核心是忠。尊尊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以血缘为纽带,以天子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关系越近者,身份越为尊贵。在尊族代际关系中,又确立了嫡长子为尊的家族规制。嫡子尊庶子卑。周天子(大宗)通过封疆裂土的方式,将天下土地、人民分封给自己的儿孙、兄弟及其他宗族亲属,再由他们建立雄踞一方的独立诸侯王国(小宗),但内部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王朝这种任人唯亲的宗法制度,在一定时期实现了掌控天下于自己手中的政治统治目的,但也为后来各诸侯国脱离中央埋下了伏笔。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多样,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外,还有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如周公制礼。周公为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周公摄政武王之子周成王。并结合夏商时期的礼制制定了周礼,史称“周公制礼”。周穆王时期命令重要僚臣吕侯所作《吕刑》,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四、“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特权的维护。
“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之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法律制度的制定,必然与当时的时代背景与文化有着必然的联系。了解西周时期的基本社会观念,对于理解同时期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