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征收与补偿
现在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拆迁,大家对于宅基地的征收与补偿问题都非常关心,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我国《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征收与补偿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导致现实生活中事关农民生存发展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地保护,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完善宅基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集体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当宅基地被征收时,权利人应当就宅基地的占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分别受偿。
集体宅基地所有权的补偿
1,按所有权价值补偿
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就会丧失,所以必须按所有权价值进行补偿。
2,按建设用地价值补偿
宅基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综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其价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按市场价值补偿
市场价值是平等的交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竞价达成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房屋的市场价值要受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环境得以改善,基础设施不断健全,加之农村自然环境优美、人口密度低、通风采光好,各种因素相结合使城镇居民趋之若鹜从而提高了其市场价值。因此,农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在征收宅基地时各种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由于丧失宅基地而引发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