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使群众没有被煽动起来,也构成犯罪的既遂。因此,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2.罪与非罪的界限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要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群众中的落后言论与不满言论、学术争论中的错误观点、政治性错误等区别开来。罪与非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是否具有把群众煽动起来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上述目的。如果不具有这个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群众由于对国家法律、政策一时不理解,或者由于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失误,给群众生活、社会风气等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出于良好的愿望批评政府,或者在一起发发牢骚等,并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是意图促进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使国家和社会进步。即使言论有些过激,也不构成犯罪。(2)是否具有煽动行为。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必须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而煽动行为便是这种意图的体现。只有恶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才能视为煽动。如果没有造谣、诽谤,而是针对政府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失误和缺点,发表正常的批评意见,不能视为煽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