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结伙斗殴而未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百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4)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未达到轻微伤或造成财产损失不大或者其他影响不严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4)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组织、纠集多人或多次参加寻衅滋事,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持械寻衅滋事,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5)追逐、拦截、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追逐、拦截、殴打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7)多次寻衅滋事或者曾因寻衅滋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9)实施两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被侵害人达到两人以上的。
(10)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1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14)任意损毁、占用他人或者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
(15)其他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