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号,杨某经包工头胡某介绍到十一团10连某工地务工。刚到这里,杨某就发现工地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为此也询问过工地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设备不是很齐全,但问题不大。为了生计,杨某怀着忐忑的心情还是按照要求进行工作。8月14日,杨某在干活时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工地负责人立即送杨某去了医院,但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从此不见了踪影。
经诊断,杨某胳膊骨折,需住院治疗,期间杨某及弟弟联系负责人想询问后续事项如何处理,但迟迟没有结果,不得已两人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十一团司法所负责人钱展为杨某做了咨询登记并为其普及如何认定工伤以及发生工伤需如何处理,同时积极联系胡某并对其做普法教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上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经过调解,两人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愿达成协议:胡某承诺赔偿杨某医药费2000元、人身损害8000元。
一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职工工伤时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接下来,十一团司法所将继续把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排查项目,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如何更好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矛盾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