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一男子被女子狂扇耳光;道德,或者公秩序良俗的约束,男子脸被抽红也不敢还手。法律责任上,伸出“咸猪手”的男子被行政处罚,殴打他人的女子不予处罚;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男子伸出了“咸猪手”,男子被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男子脸被抽红不敢还手的原因
公众可能要问,同样的“咸猪手”,两岸裁判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异呢?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所谓自然犯,也称道德犯,是指刑罚规范即便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非难的刑事犯。立法者不能改变实际既存状态中的刑事犯,即为道德犯,或者自然犯,例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为道德犯。
成文法国家的立法者倘若不将道德犯规定为犯罪,立法者的合法性,或者“正统性”可能受到国民质疑;不成文法国家可能存在例外,美国等西方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刑法,西方不少议员经常提议“打劫”,例如,俄乌冲突期间,美国议员提出“处理”俄罗斯国家财产等。
在我国,侮辱妇女也是传统的道德犯,例如,1979年的《刑法》称为流氓罪;1997年的《刑法》称为侮辱妇女罪。“咸猪手”是典型的侮辱妇女的行为;公众可能要问,社会需要反思,司法机关为什么不能追究伸出“咸猪手”者的刑事责任呢?
法律人读不懂法的现象可能较为“普遍”,例如,《今日说法》中的“六个好友 一个瞬间”的法律责任认定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就交通事故责任而言,大货车倘若停放在公共道路的车位内,大货车不承担责任;大货车倘若没有停放在道路的车位内,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实践通常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停放在道路边的大货车即便被认定为无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关系。
就“六个好友 一个瞬间”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公众可能要问,法律人为什么读不懂法?国家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基于伦理关系,例如,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二十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占十八万元;生命、健康的利益大于财产的利益即为伦理关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目的之一——伦理关系
侮辱妇女既然是传统的道德犯,问题是,刑法禁止侮辱妇女的伦理关系体现在哪里呢?
性行为,或者性关系的不公开性是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例如,不少通奸关系被他人知悉可能转为“强奸”;南京地区发生的一起侮辱妇女案的定性可能存在疑问:理发师乘店内无其他顾客之际侮辱了妇女;侮辱过程中妇女没有任何反抗;被他人知悉妇女控告,司法机关以强制猥亵罪追究理发师的刑事责任。
就侮辱罪而言,其成立要件之一为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名誉权;侮辱妇女罪的客体为妇女的性决定权,侮辱妇女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也为公然侵犯他人的性决定权。侮辱妇女是抽象的行为犯,在公共场所违背妇女意愿的一切“咸猪手”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侮辱妇女是抽象的行为犯
“咸猪手”一直不能有效禁止,司法实践应当反思其中的缘由。司法人员过于“依赖”刑法理论可能是主要原因。例如,《刑法》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侮辱妇女罪是独立的罪名。多数刑法理论人士不理解道德犯的成立要件,在理论归纳中认为侮辱妇女罪与强制猥亵罪是选择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