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存在公民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这是怎么回事呢?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以假设的例证来看一下法院不会受理的情况。
例如一,张某的继承权受到侵害,邻居李某去法院起诉,法院肯定不会受理,因为邻居李某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例如二,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上无法列出被告,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例如三,如果原告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赔偿数额,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例如四,如果原告因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工商局处罚而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肯定也不受理,因为这是一个行政案件。
通过以上,可以明白民事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