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姥爷刚去世,生前是开发区一个企业的退休职工,我姥姥没有工作,没有养老保险,是非农业人口,请问是否有补贴?是单位发还是人社局发?具体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复:如果夫妻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有工作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职去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承担;退休后去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社保承担,具体由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以下材料:(1)死亡人员人事档案;(2)供养直系亲属的照片2张;(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4)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的正本和复印件1份;(5)如果其配偶属再婚配偶,其档案中无记载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果结婚证书丢失,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证明信1份;(6)由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咨询:7月是我连续缴纳社保的第12个月,如果孩子7月初出生,第12个月的社保单位还没来得及去缴纳。这样可以报销吗?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如果月工资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按最低月工资来算还是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来算?
答复:如果您连续缴纳生育保险,并在第12个月生育,生育医疗费可以即时报销的。我市对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进行了调整,系统已完成升级并进入正常发放状态。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核发,与个人缴费基数无关。
咨询:我因工伤从2015年起陆续住院20次了,每次住院有工伤不报销部分,说是治非工伤疾病的费用,有时一次住院自费1000多元,积攒下来也有l万多元了,这部分职工医疗是否可以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应事先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未经工伤职工或亲属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