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婚内家庭暴力,律师教你如何应对(上)
你有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会遭受家庭暴力?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女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
01案情回顾
男女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交往初期,男方温柔体贴,无微不至,两人也很快领证结婚。然而好景不长,在女方怀孕之后,两人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男方甚至会在气头上对女方大打出手,完全没顾及女方已有身孕。
但当时女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第一时间并没有考虑离婚,而是试图和男方沟通,给他改正的机会。没想到,男方非但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的痛苦之后,女方终于下定决心,带着年幼的儿子搬出家,另行租房生活并和男方离婚。
但当女方寻求律师帮助时,才发现之前因自己心软以及缺乏专业人士指导,没有及时保存男方家暴的证据,导致男方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暴”。
今天的这期文章,我将给大家科普下,普通人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应对?
02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实施的侵害行为,一类是对家庭成员精神实施的侵害行为。
实践中,也有一些朋友和客户来咨询过笔者,笔者深刻感觉到人们对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其实不太清楚,例如被伴侣扇耳光算不算被家暴?长期遭受伴侣的精神PUA算不算被家暴?
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发现全国各地的法院在认定某个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是非常谨慎的(已经明显构成犯罪被公安立案侦查的除外),并且各地的法院在认定标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总的来说主张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一方要面临极高的举证难度。笔者认为,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一个人的行为属于家暴行为是很难的,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如果受害人因为畏难就被吓退,施暴的一方将更加肆无忌惮。
03遭遇家庭暴力之后,我该怎么做?
离婚诉讼案件中,受害方对施暴方的家暴行为具有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值得每个人严肃对待的问题,不管之后是选择离婚还是原谅对方,受害的一方都有必要在事情发生之后立刻搜集相关证据。为什么及时搜集家暴的证据如此重要?
原因之一是一旦法院认定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一次性判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地搜集对方家庭暴力证据?笔者综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并结合2021年11月25日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保留事发时的录音录像
如果发现配偶有家暴倾向,或者已经有过家暴行为,有条件录音录像的受害人还是要尽量录音录像,例如在家里安装监控、录音设备等,并且保留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
及时报警,要求公安出具报警回执
这起案件中,受害人也及时报了警,但因为不知道什么是报警回执,就没有及时向公安索要。律师虽然事后也向公安申请补开报警回执,但因为受害人不记得是哪一天报的警,导致补开报警回执的过程异常艰辛。
笔者建议受害者在报警之后一定要向公安索要报警回执,并记下打报警电话的手机号码、报警的日期、接警警察的警号等等。
·要求公安出具告诫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受害人选择报警,可以要求公安出具告诫书,如果公安拒绝,可以搬出这两个法条。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的接访、调解记录
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人除了向公安报警,还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反映相关情况,例如写书面的情况反映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妇联如果有回函可以保留相关回函。
如果受害人因为家庭暴力寻求民政部门的庇护救助,也要保留好相关的文件材料,并且记下确切的时间、地点,在接受庇护的期间,也可以通过手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每天的日常,如果未来需要起诉离婚,这些都会是有利的证据。
·要求施暴者写悔过书或者承诺书
有的施暴者其实非常害怕另一半和自己离婚,或者把事情公开出去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特别是体制内工作的),有的施暴者也会迫于各种压力在事后乞求受害人的原谅。
笔者认为,受害人如果一时还没下定决心要和对方离婚,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暂时不适宜离婚,不妨要求施暴者写下悔过书或者承诺书,在悔过书或者承诺书中,最好是能详细地还原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如果对方之后确实改正了,可以不再追究;如果还是继续之前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离婚,这时施暴者自己亲笔写下的悔过书或者承诺书,也将成为证明其有过家暴行为的有利证据。
·如果受伤比较严重,要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第九十条的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如果受害人遭受殴打受伤比较严重,一定要记得在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进行验伤,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构成轻伤及以上,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即使构成轻微伤,也可以要求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如果现场有目击者,可以请求他出庭作证
有的施暴者非常嚣张,在家人、孩子面前殴打配偶,或者在一些公共场合殴打配偶。这时如果有人目睹了施暴的全过程,可以请求目击者作为证人写下证人证言,如果受害人后续要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