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不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在我国,期待可能性曾经是司法原则。如,汉代的亲亲得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成为以后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之一,一直影响着中国及其周边东亚、东南亚各国的后世立法。
刑法条文大多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成立犯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并不成立犯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一般性的责任阻却事由,会导致法的不安定性。因此,只是在比较特殊的案件中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行为人为配偶、近亲属作伪证的,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从法益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以及附随情况,通过与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以已婚妇女的事实重婚为例,以下情形没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以重婚罪论处: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客观的责任要素的认识错误,主要存在积极的错误、消极的错误两种情形。如,行为人甲误将他人的犯罪证据当做自己的犯罪证据而毁灭的,应当如何处理?不可否认,毁灭自己犯罪证据的行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可能成立犯罪。在甲没有认识到自己毁灭的是他人的犯罪证据,以为毁灭了自己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就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当然不成立犯罪。再如,行为人以为自己窝藏的是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犯罪人,实际上窝藏的是自己出走多年的儿子。客观上存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情,理当阻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