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跟我国法律规定有关,也跟“无罪推定”的原则理念有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罪犯”显然是一种标签,是一种否定性的人身评价,标明了某个人的身份特征。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个最终被确定有罪的人,前后需要经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种称呼,这三个不同的称呼有着不同的含义。
1.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个称呼。
所谓嫌疑人,顾名思义,就是可能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人,只是一个值得怀疑的对象,而并非确定的罪犯。
当然,这个怀疑并非是毫无缘由的怀疑,毕竟刑事强制措施,尤其是刑事拘留、逮捕等行为,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能轻易采用,必须得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才可以运用。
2.被告人
被告人是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以后,在整个法院审判阶段的一个称呼。包含法院的一审、二审阶段。
与嫌疑人不同,在这个阶段,就证明代表国家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已经认为该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所以才提起公诉。
被告人同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不同的,它后面加了一个“人”,从言辞上来说,其实是一种“轻蔑”的称呼。也就意味着与相对人的公诉人是不完全对等的。
与此同时,被称为被告人,也只代表这个主体现在只是被指控犯有某项罪名,并不意味着确切的证明属于犯罪分子。毕竟,对一个人定罪量刑的权力在于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
3.罪犯
罪犯,是判决生效以后,确定某个人构成犯罪才有的称呼。
其中包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判处缓刑、乃至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都可以称为罪犯。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有些案件可能进入再审程序,只要在再审重新宣布无罪之前,这个人还是属于罪犯的。毕竟,原来认定构成犯罪的生效法律文书还没有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