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运输货物的订单,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存在一定的毁损风险,那么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
据悉,2022年3月,原告向案外人中山市某电子厂订购了一批价值6万余元的线材用于生产经营。订购好线材后,原告在“运XX”平台发布承运需求,张某作为承运人在该平台中承接了原告的运输订单,电子厂遂将原告订购的线材如数交付给张某,张某也作为收货代表在《送货单》上签字签收。随后,张某将上述线材运送至原告指定地点,然而验收时,原告却发现部分线材被白色油漆严重污染,无法再用于生产,于是拒绝接收并报警处理,但调解无果。因原告拒绝对被污染的线材进行卸货接收,张某遂将线材运走。2022年5月,原告将货款6万余元支付给了电子厂,并于6月到始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达成货物运输合意,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即原告的要求,及时、安全地将承接的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但从查实的事实来看,被告承运的线材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损,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并造成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货物污损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其自身过错,因此,被告应对被污损的货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污损的线材已由被告运走,经原告清点,被污损的线材按照订购单价计算价值共计2.2万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诉请的污损货物价值,法院予以确认并支持。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线材款2.2万元。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运输平台逐渐呈现多样化,发单、接单变得轻而易举。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所运物品有可能发生损害的情况,接单的承运人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货物受损,否则在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将面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