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上报汇总,将开票信息上传到征管系统。自2019年4月1日以后免予上报汇总开票信息。
专用发票的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的情形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的情形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发票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申报实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顿吗?
问题描述:甲企业外购原材料时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结果为密文有误。请问:甲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这张发票还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四种情形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综上,甲企业取得的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要分清不同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