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之际,没有迁徙的鸟类在城乡道路旁的树梢上聚集过冬,居民也喜欢看见冬天的小鸟自由自在玩耍,但总有些人喜欢在冬天猎捕小鸟供自己取乐。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民穆某某途径某公交站时,发现公交站点旁边的大树上栖息很多野生鸟类,便想猎捕几只,随后他来到一处养鸽子的住户附近,将鸽子窝附近的弹弓偷偷拿走。穆某某回到公交站使用偷来的弹弓将野生鸟类击落,正要上前捡起被击落的小鸟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检察机关审查:穆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穆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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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何为禁猎区、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例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9月9日出台第10号公告规定: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均划定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何为禁用的工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击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要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例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9月9日出台第10号公告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电网、铁夹、铁笼、粘网、弹弓、弩、弓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装置猎捕。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喜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