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 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5,编号:1215); 6、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登记表(表6,编号1207);7、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花名册(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五、有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种,登记管理机关即不能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会团体”或“相似社会团体”,再成立势必造成业务交叉、过多过滥,乃至不良的国际影响。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已经获准恢复的人,可以成为某个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享有结社权。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 5、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有禁止性规定。
六、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