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签费按如下梯次标准核收:
1. 距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改签时,或开车前不足48小时改签票面乘车日期及以前的列车时,以及开车后在当日24时之前改签当日其他列车时,均不收改签费;
2. 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改签票面乘车日期之后的列车时,按改签前后低票价车票票面价格的5%计;
3. 开车前不足24小时,改签票面乘车日期之后的列车时,按改签前后低票价车票票面价格的15%计;
4. 开车后在当日24时之前,改签次日及以后列车时,按改签前后低票价车票票面价格的40%计。
5. 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及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及以上的进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