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意是对于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或多次签订合同的老员工给予保护和认可,让劳动者能拥有更稳定的工作环境。
但在当下的用工环境,公司频繁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是为了员工着想。对于公司里的老员工,公司也很少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了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明悉满足条件后“让公司合法地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方法,掌握关于“哪些操作是在后续发生争议时的关键”的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我们来看看哪些条件下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