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概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范围是不一样的。通说认为,强制措施仅仅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是强制性措施不仅包括这五种强制措施,还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手段。此外,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的是调查权,而不是侦查权。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侦查工作的原则: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侦查工作的原则具体包括,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深入细致原则、依靠群众原则、程序法治原则、保守秘密原则、比例原则。上述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
侦查的司法控制: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时大都涉及公民权益,对其进行合理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另外,侦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做好准备工作,因此,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
目前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法院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真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尤其做出决定。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的做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具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通过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双管齐下。保障侦查数活动依法进行,既可以控制犯罪的发生,又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