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相比于犯罪预备,对中止犯的处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力度更大。了解犯罪中止,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预备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只要犯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犯罪过程结束,在犯罪完成之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悔改表现,如把抢得的财物归还被害人的,不是犯罪中止,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必须自动中止犯罪。
这里强调的是自动性,即出于自我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中止,则不具有自动性。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除了来源于行为人自己内心的怜悯、悔悟、畏惧之外,还可能来源于外界的刺激或者影响,如第三人的规劝、警察赶到或者被害人承诺事后给予利益等,只要这些外界的力量没有起到强制作用,中止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就是自动中止。但因被害人呼救而仓惶逃走的,不是自动中止。
3.中止犯罪必须彻底。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决心以后不再继续实施已经放弃的犯罪,如果只是因为条件或者时机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活动,等待时机以后再犯的,只是暂时中断犯罪,而不是犯罪中止。
4.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自动放弃犯罪,就是自动停止进行犯罪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的特殊情况,如投毒杀人案件,行为人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进行抢教,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构成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