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宪法的分类之一,但学习的时候很容易被表面意思误导,我刚开始学的时候还以为不成文就是不用文字表示出来,后来一看分类标准才发现,原来是根据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区分。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为成文宪法,没有则为不成文宪法。
2、我国1975宪法和1978宪法没有设置国家主席,1982宪法才设置。
3、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制宪机关是全国人大。
4、精神病人有选举权,但是无法行使。
5、物质帮助权: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只有这三种情况)
6、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我们能够劳动或者获得教育,这是我们享有的一项权利,但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7、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8、我国大部分案件都是两审终审。但要注意特殊的一审终审的情形:1、最高院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9、法院上下级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不能随意干预下级。但是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干预下级,如批转逮捕的时候,需要报送上级检察院同意。
10、派出机关:省级政府派出机关是行政公署,县级政府派出机关是区公所,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注意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不一样的,比如派出所是派出机构)
11、联邦与邦联不同。联邦是一个主权国家,而邦联是松散的国家联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
12、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定程序:省的设立撤销更名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乡级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县级的界线部分变更,由省级审批。其余都是国务院审批。
13、注意我国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地位。都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都是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