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在阐述案情时说:“虽然当时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买那个房子时,我们已经是事实婚姻了,房子应当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相对一部分人对事实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并不太清楚。
我国婚姻实行的是登记制,依据《婚姻法》,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而事实婚姻是指: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并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目的的情形。
1、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为何认定事实婚姻很重要?因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和合法登记结婚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配偶权、继承权、在夫妻财产上也可以依据《婚姻法》处理。
2、事实婚姻的认定
既然事实婚姻的认定那么重要,目前司法中是如何认定的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分界点:
(1)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之后,认定为同居关系。
一言以蔽之: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存在“事实婚姻”。
3、如何救济?
如果确实因为种种原因、也不了解法律规定,使得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既然没办法再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该怎么补救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还是留下了一个救济的途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即:“补办结婚登记”,将婚姻效力起始点合法提前。
举个例子:A(男,22岁)和B(女,17岁)1992年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A继承了父亲3万元遗产,2000年B继承了爷爷的7万元遗产。2006年B起诉离婚,在法院告知下,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现在问题是,这两笔遗产是否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进行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根据A和B婚姻关系从何时开始起算而进行判定的。
最高法的司法观点认为,A继承的3万元是个人财产,B继承的7万元是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在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开始。A继承3万遗产时,B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所以该3万元属于A的个人财产。B继承7万遗产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双方属于合法婚姻关系,该7万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虽然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希望确认婚姻效力起始点的一种补救措施,但如果仔细检索下案例,我们会发现:法院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请求确认婚姻效力起算点追溯到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诉请,支持和不支持的判例都很多。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是因为对“补办”二字的理解不同。大部分人会觉得去民政局正常领取结婚证就完成了“补办”,其理解的重点在“办”字,而忽略了补办结婚证是不同于正常领取结婚证的。补办的结婚证会有“补办”的字样,且结婚日期是向前追溯的。
所以,简单的说,在如今已无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一是“补办结婚登记”,将婚姻效力提前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二是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再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等其他方式,确认双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