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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代理离婚”,靠谱吗?

65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30 13:20:29    


打着法律咨询服务旗号的短视频标题唬人,“忽悠式”法律营销存在哪些风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年3月12日起,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5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平台监管与司法微创新,合力遏制法律自媒体乱象。

近期,很多网友发现打开短视频平台时,铺天盖地的法律营销号袭来,这些打着法律咨询服务旗号的短视频账号,赫然写着“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如何让法官不敢小瞧你”等唬人标题。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噱头营销的短视频下方竟然还有不少网友留言询问。“忽悠式”法律营销陷阱多,存在哪些风险?这些营销号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消除这些“忽悠式”法律营销?

网上代办离婚,当心虚假宣传陷阱

法院网上立案本是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一个便捷之法。然而,笔者检索到众多在短视频等各个平台上关于招揽在线立案业务的法律服务广告,数量最多的是关于离婚纠纷,一些咨询机构打着民法典判决离婚新规定、不见面、无冷静期的旗号,代办网上立案业务,从而收取高额费用,这些所谓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不会操作手机电脑的弱点,收取高额代立案费,谎称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急于结束婚姻的刘女士通过网上了解到,现在离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开庭审理,于是委托了网上的某法律咨询营销号在网上进行立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听到刘女士抱怨说:没想到离一次婚立案竟然花费了5000元。听到此时,法官一头雾水,立案花费5000元从何而来?通过交谈,法官知道了真相,原来刘女士在网上找人代办互联网立案花费4900元。为了以后不再让当事人花冤枉钱,法官耐心细致地将网上立案的正规渠道及程序告诉刘女士,并表示网上立案并不会产生额外的高额费用。

法律服务公司的“擦边球”

在短视频平台,打着唬人噱头代办网上离婚的大多是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此类公司不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主要从事一些法律纠纷宣传和接洽业务,真正有了案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中营利。依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开展律师类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而网上接单代办离婚的工作人员往往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没有资格签订委托诉讼代理协议。

以短视频平台中常见的“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为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当庭做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网上离婚,不用见面,是十足的忽悠。

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往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做出应当准予离婚的判决:(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七天一次性判离”的承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打擦边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遏制法律“自媒体”乱象

2023年3月12日起,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措施、新规章的颁布施行,旨在探索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坚决遏制“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需要督促网站平台健全账号注册、运营和关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专业资质认证、信息内容审核等常态化管理。

对于揽客引流的自媒体账号,将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家进行身份、资格认证,并由平台或者在平台监督下设立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服务评价系统。将法律服务营销、引流账号作为电子商务中商家对待,既防止出现无律师执业资格而从事律师服务的乱象,又使消费者避免在被引导前往其他即时聊天工具中购买服务后,遭遇虚假宣传、套路服务或泄漏个人隐私而投诉无门的情况出现。

目前,短视频平台引流到即时聊天工具中实施交易行为,是短视频平台商家主要的商业模式,因此在对症监管中,要实施一体化监管措施,尽力消除“此处吆喝,彼处卖货”的跨平台治理困境,将责任明确在引流入口端,将引流商家作为销售方来明确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跨平台后真实交易者责任逃逸的情形。

坚持司法微创新,主动解决司法服务痛点问题。例如,网上代办离婚的兴起,是因为这些年人民法院着力解决的便利诉讼问题,外地务工人员没有办理暂住证,也没有相关收入证明,如何在务工地法院快速立案,需要处理好跨区域民生案件管辖权问题。另外,消除“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的“标题党”,涉及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的主动宣传,对于诉讼困难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还有一些“如何让法官不敢小瞧你”之类的短频频,标题唬人,视频内容其实只是教不懂法的当事人如何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例,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人民法院对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做好导诉工作,对接法律援助,提供高质量诉讼服务。

因此,及时发现司法服务的痛点,回应群众关切,也会帮助案件当事人主动远离这些“忽悠式”法律营销号,最终使这些虚假宣传的“标题党”法律自媒体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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