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确定环境日
每年6月5日为法定的环境日。
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严重污染环境工艺“零容忍”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保部门可查封和扣押排污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公开信息属企业法定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隐瞒环境信息要受罚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无证排污要受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