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在党内监督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党内党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党外干部的监督,旨在保持党的纯洁性、强化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治理水平,以确保党始终能够履行其历史使命。为了理解问责制度的全貌,不仅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还需要了解被问责后提出申诉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问责条例的规定,问责的对象主要包括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大类。根据党的组织架构,党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这些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负有不同的责任。中央组织负责制定党的方针政策,地方组织管理各地区的党事工作,基层组织是党员的依托单位,纪律检查机关负责监督党的纪律,党组则是党的工作机构。这些党组织都有责任确保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正常运行,因此,它们都是问责的对象。
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在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党外干部。这些领导干部对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推进承担着相应的领导责任,因此,当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时,也会成为问责的对象。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不仅包括领导成员,还包括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等。这一安排体现了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确保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负有相应的责任。
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如果对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在被问责后,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当的处理或处分,有权提出申诉。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这一申诉的目标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其次,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如果党组织提出申诉,告知的对象是党组织;如果党的领导干部提出申诉,告知的对象是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这一步骤是申诉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它确保了申诉的双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申诉期间并不会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这意味着,尽管问责对象提出了申诉,但原始的问责决定仍然会继续生效。这种安排有助于维护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会影响对被问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在申诉的过程中发现问责决定不当,或者有其他不应该问责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党组织将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对于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情况,相关程序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例如,政府机关对公务员的处分通常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而党纪处分则受到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同情况下的申诉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原则是保障被问责对象的权益,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问责制度通过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了党的纯洁性和党的事业的正常运行。同时,党员的申诉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有助于纠正不当的问责决定,保障被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问责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