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是我国全民禁毒宣传月。禁毒工作一直都是我们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今社会毒品来源、种类、吸毒人数不断扩大,严重危险人类健康、发展、和平与安全。
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近期,巨野法院将陆续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增强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首先来看下面两则案例,
了解沾染毒品害人害己的后果。
案例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郓城县某工厂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备案,非法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浓硫酸10000kg,与化学物品苯乙腈、乙醇钠、乙酸乙酯等作为原料,非法生产化学品苯乙酰基乙酰胺,在生产此类化学物品的过程中,先生产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a-氰基苯丙酮(又名3-氧-2-苯基丁腈),后将生产的a-氰基苯丙酮通过酸性反应生产出苯乙酰基乙酰胺。至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含量87.9%固液混合物a-氰基苯丙酮2607.4 kg,浓硫酸150.26 kg。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晚,在被告人吕某甲的砂石料场内,被告人吕某甲容留吕某乙吸食毒品一次;
2020年4月20日晚,在被告人吕某甲的砂石料场内,被告人吕某甲容留何某某及他人吸食毒品一次;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容留吕某乙吸食毒品一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毒品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
禁毒宣传人人有责!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面对“毒害”诱惑
我们只有一个态度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