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司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应成为基本的法律共识。
近日,国务院发布决定,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是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后,其下位法正式被废除。
建政初期,新政权曾建立收容教养院改造妓女。1984年,上海市公安局又设立了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于1993年通过《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由公安部门决定并执行,以教育的名义,不经司法程序审核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期限只有6个月到2年的宽泛规定,完全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被收容教育者也没有救济渠道。因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收容教育制度备受诟病,终于被废除。
历史上,中国还曾经存在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一些未经法院审判而剥夺公民自由的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由国务院1957年发布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制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由行政机构决定和执行。最早的劳教制度甚至没有规定劳教的时间,很多人被劳教时间长达20年。虽然1979年国务院再次发布补充规定,对劳教的时间、批准机关等做了规范,但是劳教基本上仍然由公安部门决定。
收容审查制度起于1961年,公安部门可以将其认为有可疑的人收容审查,“文革”期间,收容审查几乎没有什么标准,什么人应该被收容审查、审查多久、法律依据是什么,存在诸多模糊空间。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收容审查同样由公安部门决定和执行,不经过司法程序。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法律来制定。
这些制度则一直备受争议。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
与劳教一样,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样是不经司法程序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还有因为2003年孙志刚事件而臭名昭著的收容遣送制度,也从1980年代设置之初的社会救助制度,沦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惩罚措施。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不久,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未经司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应成为基本的法律共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是中国法治的又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