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的是记住这些特殊情况。不要问为什么这张普通发票可以扣除,但那张不能。原因不多。特殊情况本身是特殊的,其他非特殊情况不能
这些特殊情况可以总结在一个表中:
1、农产品购销发票是免税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者,允许上游取得此类发票进行抵扣,这是一个特例
2、收费发票本身难以开具特价票(数量大、金额小),因此也是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的特例,允许扣除普通发票。收费发票电子化之后,专门开发并标记一张电子普通收费发票(以免与其他电子普通发票混淆),然后您可以检查扣除额,这是特例之中的特例。
3、将客运服务发票纳入扣减也是深化改革的一项措施。这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成本,纳入扣除也是减少重复征税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之中也很难开具专用发票(面对个别、零星金额等特点),票据种类多,样式不统一,而且基本上没有集中统一的车票电子信息,所以暂按普通发票计算扣款所以你看,都是特例。在特殊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自然地,其他普通发票不是扣除凭单,并且您不能扣除它们 如何声明扣除 让我们来看看上面的案例
一、从客运服务取得的抵扣凭证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国内客运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客票、公路、,水路和其他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车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接受国内客运服务并取得合格电子普通发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票、道路、,水路和其他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车票可按规定扣除进项税。
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所附材料,本期进项税明细,在第8b栏之中,“其他”
同时,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客运服务税抵扣凭证”反映了根据本期购买客运服务所得税抵扣凭证的规定指示或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之中允许扣除的购买客运服务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之中允许扣除的购买客运服务所得的其他减税凭证
企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21年11月,该公司购买了允许按照规定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获得金额为8000元、税额为720元的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获取含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表,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获取5张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总票面价值2180元
获取15张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总票面价值5150元
本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所附材料,本期进项税明细;填写如下:
如果获得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之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如果获得了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电子机票行程,进项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航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 120)÷(1.9%)×9%=191.56元(注:不以民航发展基金为进项税计算基数)
如果是旅客身份的火车票获取信息之后,进项税按下列公式计算:铁路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9%)×9%=2180÷(1.9%)×9%=180(元)
如果您获取的是具有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价值÷(1.3%)×3%=5150÷(1.3%)×3%=150(元)
二、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进项税在取得电子普通通行费发票之后,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写申报表]之上注明的增值税从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之中扣除,您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本期进项税明细;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表情况]相关栏目之中,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支付了道路通行费,获得了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金额800元,税款40元。本业务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所附材料;本期进项税明细;填写以下内容: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采购发票
如果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进项税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之上注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即采购价格×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税率为13%,可额之外增加1%以抵消进项税。
【填写申报表】按进项税额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价格×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40);(41)和40;本期进项税明细;第6栏“农产品进项发票或销售发票”
可增可减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40)附表;(41)和40;本期进项税明细;第八十八条“增减农产品进口税”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于2021年11月从农业生产者购买苹果,支付5000元,并发放农产品购货发票。11月,所有购买的苹果均用于生产罐装苹果,罐装苹果税率为13%。对于该业务,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所附的数据;本期进项税明细;填写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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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开发]如何填写农产品进项税核销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七、试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农产品增值税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在第6栏“税额”栏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40、表二和表41,不在第6栏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40、表二和表41《农业进项税额》之中的“份数”和“金额”数据第1、2、3、5栏相关数据未反映乌拉尔产品
本期按照《实施办法》第9条和本公告第4条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数据;表二和41第17栏“按简化征收方法征收的货物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