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公众对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消费,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来诈骗的手段也层出不穷,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的案例!
案情回顾
李女士看到有人在办理信用卡,并称办理成功后可获得液晶电视一台,她便按照对方的要求登记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办理信用卡的人员王某称当时没有卡,等卡办下来后他再联系李女士。但很长一段时间李女士也没有等到人联系自己,李女士便以为是卡没有办理成功。
两年后,李女士想要办理一张储蓄卡时却被告知,她的名下有一张信用卡是欠费状态。
原来,李女士当时已经成功办理了信用卡,并且此卡一直在王某的手里。他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刷这张信用卡消费。
最初,王某刷完信用卡后,还会去还款,后王某没有还款,并且把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弃用,以此来逃避催款信息,直到李女士发现名下信用卡欠款的情况,王某的骗局才败露。
检察官说法
王某为李女士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河北、北京多地冒用李女士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4万余元,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目前已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信用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利用社交网络、恶意软件、假冒短信等手段获取个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盗刷、套现、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个人财产的损失,更侵犯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