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部分债务人会选择将持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同时作为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优先受偿。
基于股权出质的担保性质,其必然存在被执行转让的风险。那么,哪些股权不能被出质?股权出质是否需要配偶和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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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的条件
股权出质应办理出质登记,出质的股权应当是权属清晰、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被冻结的股权无法办理出质登记。
如果就已冻结股权签订了质押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此时抵押合同依然有效。
在查封被解除后,质权人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出质人不能履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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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无需经
其他股东同意
原《担保法》规定,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从原《担保法》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来看,股权出质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是,《物权法》实施后,根据其相关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即设立,不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上,《物权法》做出了特别规定,当《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物权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未要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须提交股东会决议。
因此,办理股权出质无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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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无需
配偶同意
当出质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则会面临出质是否需要配偶同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807号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以及《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权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根据登记信息即可判断股权是否具有权利外观,债权人有权根据股权外观公示主张权利。
因此,即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已具备了权利外观,此时债权人接受质押无需经过另一方同意,股权质押合同自登记设立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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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股权出质相关问题,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槐城律师提醒大家:
一、债权人接受股权质押应当与出质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债权人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如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同时取得其配偶同意。
三、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及公司稳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权质押作出限制性规定。